郑州轻工业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时间:2022-03-24浏览:4591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解除下列学生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

(四)在校期间受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毕业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

(六)其它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者。

第二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必备条件:

(一)从处分发文之日起,学生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

(二)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接受教育态度诚恳,并能主动向有关单位汇报思想。

(三)学生在处分期内努力学习,学习成绩有明显的提高。

(四)学生在处分期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处分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五)学生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六)学生所在班级民主测评通过率达到85%以上。

第五条  解除日常违规违纪处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即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之前一学期应获得5个以上德育学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时,之前两个学期(考察期为连续两个学期)均应获得5个以上德育学分。

(四)第六学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第七学期应获得5个以上德育学分,申请解除处分时学生所在班级民主测评通过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解除考试违规违纪处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之前一个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名次进步10%;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参与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之前两个学期(考察期为连续两个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都在班级前50%以内;每学期必修课平均成绩名次平均进步10%;每学期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限前三名);参与完成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奖(限前三名)。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限处分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之前两个学期(考察期为连续两个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都在班级前45%以内;每学期必修课平均成绩名次平均进步15%;每学期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获得国家级奖励。

(四)对第六学期末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第七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在班级前40%以内,或必修课平均成绩名次进步20%;或者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或者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获得国家级奖励。

(五)考取研究生(以达到复试线为准)或者其它类似情况者,在符合第四条各项条件下,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解除处分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解除处分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学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受理学生申请,该学期内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请及学院工作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撰写个人思想汇报,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请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根据解除处分条件初步审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各学院同意受理解除处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其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根据受处分学生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依据测评结果和相关材料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

第九条 学校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做出同意解除处分意见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上报。将日常违纪解除处分材料报学生处,考试违纪解除处分材料报教务处。

(二)日常违纪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

(三)考试违纪处分解除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享有在校期间依法享受的各项权利。解除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文中处分为某级以上(或以下)的,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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