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时间:2017-03-17浏览:263设置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2、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均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系)向本院(系)学生发送《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各院(系)要及时上报变更的学生信息,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各院(系)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其他资助的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1)受到院(系)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每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4)生活奢侈浪费,消费行为与个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者;

5)在提供的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6)其他院(系)认定不能享受资助的

4、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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